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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常见问题清单》的通知(2023年09月22日发布)
发布时间:2023-09-22 发布人:陈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常见问题清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23〕9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评审专家,各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事前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各当事人依法采购意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政府采购实践,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形成《政府采购常见问题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供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对照参考,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清单》是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常见问题进行汇总列举,未穷尽政府采购领域所有禁止性事项,仅供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

  附件:广东省政府采购常见问题清单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9月21日

表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常见问题清单

序号常见问题表现形式相关依据
一、采购前期常见问题
1未按规定编制、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1.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第四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八条
2.超预算采购、无预算采购等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3.超出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2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4.未按规定渠道(省级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的采购意向专区、地方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的采购意向专区)执行采购意向公开。《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5号)
5.未按规定范围(除实施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执行执行采购意向公开。
6.未按规定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执行采购意向公开。
7.未按规定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执行采购意向公开。
3未依照规定选用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实施采购8.未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
《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第十四条
9.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10.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11.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2.秘密级或机密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未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13.未按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14.将不符合框架协议采购的项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4未经审核(备案)开展框架协议采购活动15.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采购方案未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八条、第四十三条
16.采购活动开始前,主管预算单位未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5未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17.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18.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19.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
二、采购需求管理常见问题
6未按规定进行采购需求管理20.未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7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21.下列类型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
(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5)框架协议采购需求。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或对采购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22.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过少(一般不少于3个),或不具有代表性。
23.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变动。
2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未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8未按规定确定采购需求25.采购需求不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国家强制性标准、资产管理制度等规定,不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26.未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
27.采购需求不清楚、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
28.采购需求功能和指标设置未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涉及后续采购的,未考虑兼容性要求,未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 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第七十七条
9采购需求具有特定指向性29.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要求为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专有功能、技术、设计、服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第七十七条
30.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
10未按规定载明核心产品31.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或者确定了核心产品但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八条
11未按规定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32.凭书面方式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的,不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就可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二条
33.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34.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但未给供应商进行检测和提供检测报告预留必要时间(国家强制在生产环节要求检测的除外)或者限定特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5.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未及时退还或者未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
12未按规定开展对采购需求审查工作36.未建立审查工作机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37.未依法开展一般性审查:①未审查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②未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 适用理由进行审查;③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未审查是否作出相关安排;④未审查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38.未依法开展重点审查: ①未依法开展非歧视性审查;②未依法进行竞争性审查;③未依法进行采购政策审查;④未依法进行履约风险审查;⑤未依法对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进行审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39.需求审查组成人员不合规,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40.属于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合同文本未经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 第二十三条
13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41.未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如价格扣除、预留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
《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
42.未执行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
43.未执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如价格扣除、预留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
44.未执行政府采购支持脱贫地区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 )
14未按规定分包4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具体内容、金额 ( 比例 )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46.分包采购,未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47.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未合理设置采购包。《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 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三、采购文件制定常见问题
(一)资格条件
15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48.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例如限定公有制或者非公有制,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库〔2021〕35号 )
49.限定组织形式,例如限定企业法人,排除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
50.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51.评审标准倾向于本地供应商。对本地区和外地、合作过的供应商和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52.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16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53.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54.将申请条件中有对企业规模条件作出限制的有关资格许可、认证证书或者奖项作为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5.在企业股权结构、成立年限、经营年限等方面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7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56.设定的供应商资质条件与项目履行无关、或者超过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例如:非涉密项目或无敏感信息项目要求供应商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资格;在采购非系统集成的信息化硬件产品时,要求具有系统集成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57.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18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58.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例如:将**省的业绩或从事过某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必须获得某行政区域内的某种奖项或某行业的奖项。(根据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但要注意保证竞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59.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60.设置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19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61.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62.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绩合同,未明确同类业务具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6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未载明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拒绝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
64.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65.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66.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和采购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
67.要求供应商缴纳各种不合理参与采购活动费用以及超过规定比例的保证金。
68.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20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69.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未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21资格条件设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70.将法律法规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71.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
72.未将法律法规中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七十八条
73.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未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七十八条
22改变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74.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改变了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二)评审因素
23设置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75.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76.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要求特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等。
77.对供应商、产品资质以及人员职称有要求的,未列明所要求的资质的名称及提交证明文件的形式,使用模糊化、无明确界定的指标作为商务或技术条款。
78.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例如:要求技术人员具有信息系统管理师资格证书、PMP项目经理证书、售后服务管理师证书等管理类证书。
79.将“项目验收方案”作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管理制度规定以及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80.将“付款方式”作为评审因素。
81.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第七十七条
24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82.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标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七十八条
25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83.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例如:将准入类职业资格设为评审因素。涉及高处作业的,将高处作业认证证书设为评审因素。将“机动车行驶证”“道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类证书设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84.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设定为评审因素,或设定的资质、证书等获取前提暗含上述条件或指标。例如: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设置“服务响应速度”评分项,具体描述为“以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地址为起点,提供‘百度地图’驾车模式中‘最短路程’到采购人单位所需时间的计算结果截图”。评审因素设置“投标人信誉”评分项,根据投标人连续获得税务局颁发的纳税信用A级证书的年限进行评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项目中,将公安部第三研究所颁发的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服务认证证书设为评审因素。将银行或信用评价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85.在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例如:设定的资质、证书等获取前提暗含经营年限等指标,如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86.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等作为评审因素。例如: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设为评审因素。将“废水处理工或工业废水处理工上岗证”设为评审因素。
87.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根据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但要注意保证竞争性)。
88.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如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89.限定相关证书的认证机构。例如:环保产品认证证书限制认证机构为CQC。
90.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特定行政区域内或者要求供应商在特定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例如:对服务点设在本地与外地设置不同分值。
91.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例如:对供应商提供自有、租赁设备或者自有、租赁物业等分别设置不同分值。对项目业绩要求提供合同原件核查。
92.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评审标准等方面区别对待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 )
93.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未作为实质性要求,作为了评分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94.采用综合评分的,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例如:将售后服务、应急预案、培训服务等作为评审因素,但在采购需求中未体现相关需求。
26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95.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96.采用综合评分方法的,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判断标准,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
27未依法设定价格分值97.招标项目中设定最低限价(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七十八条
98.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过程中,去掉报价中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
99.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
100.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执行统一价格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除外)。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
28没有明确的定价机制101.框架协议采购中未明确采购标的和定价机制,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 第六条、第四十三条
四、采购执行常见问题
(一)招标投标
29设置障碍限制排除供应商参与投标102.拒收有轻微瑕疵但不影响封闭性的投标(响应)文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03.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104.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105.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106.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107.将投标(响应)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和形式要求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30未按规定收取、退还保证金108.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粤财采购〔2021〕7号)
109.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
110.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超过预算金额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111.限定供应商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方式。《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粤财采购〔2021〕7号)
112.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不一致。《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113.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未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114.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31未依法发布采购项目信息115.未依法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八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116.未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117.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118.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32擅自终止招标活动119.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二)开标评标
33未按规定组织开标120.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第七十八条
121.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122.开标不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34未按规定录音录像123.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
124.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
35未按规定组织评审12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供应商协商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126.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127.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128.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或者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例如:表示出对某些指标的关注,用对指标参数的好恶间接表达对供应商或产品、服务的好恶;用自己或他人的经验、习惯表达对供应商或产品、服务的好恶;评审中以个人看法为由,作倾向性、误导性发言。
129.采购人代表担任组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130.未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131.在评标期间未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
132.未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133.未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134.未在评标委员会签字之前核对评标结果。
36违规组织重新评审或非法改变评审结果135.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136.未在法定时间内确认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
137.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资格后审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138.采用招标方式的,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139.采用招标方式的,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评标结果或重新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八条
140.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除《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组织重新评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141.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组织重新评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
142.封闭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除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外,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37违规泄露信息143.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144.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三)合同管理
38未按规定签订框架协议、合同145.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未在框架协议采购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 第二十九条
146.框架协议采购未订立固定价格合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 第三十六条
147.框架协议对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1号 ) 第二十九条
148.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
149.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150.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151.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的合同文本未经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39框架协议内容或合同内容不完整、不规范152.同一框架协议采购使用不同的采购合同文本。《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 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153.对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进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征集人未在征集文件、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中规定,入围供应商在约定期限内,应当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供应专用耗材。《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 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154.根据实际采购数量和协议价格确定合同总价的,合同中未列明实 际采购数量或者计量方式,包括服务项目用于计算合同价的工日数 、服务工作量等详细工作量清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2号 )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155.合同文本未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三条
156.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未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157.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未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158.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158.未在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
40未及时备案框架协议和政府采购合同160.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未在框架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框架协议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161.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41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162.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
163.公告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
164.未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
(四)资金支付、履约验收
42未依法履行合同 165.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166.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43未依法组织验收167.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实质性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168.验收结束后未出具验收书,或出具的验收书未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四条 
169.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未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三部分
170.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
171.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未明确分期验收要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172.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未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四条 
173.合同履行完毕后,未在中小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粤财采购〔2022〕6号)
44未及时支付资金174.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款,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
175.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在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超过60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
176.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条
177.除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五)其他常见问题
45未依法进行质疑、投诉答复178.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179.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做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180.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181.对质疑不予答复或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
46擅自进行采购活动182.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未立即中止采购活动,或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恢复实施该项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47索贿受贿、恶意串通谋取中标183.在招标釆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184.与供应商或釆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釆购活动。
185.釆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86.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与釆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48未执行回避规定18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之一的,未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49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188.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一条
189.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190.保存采购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
191.未将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保存。
50不配合监督检查192.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19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表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常见问题清单

序号常见问题表现形式相关依据
51违反专家入库管理规定194.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52违反专家回避规定195.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同时参加该项目的需求审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二条
196.参与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同时参加该项目的采购评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第119号)第十三条
53评审前违规行为197.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198.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 ( 2016〕198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199.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
200.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54评审过程中违反专家评审相关规定20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202.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情形外,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十六条
20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
20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
205.在评审过程中擅自离开评审现场,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
206.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五条
207.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条件的标准进行评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五条
208.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
55评审结束后违规行为209.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 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10.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
211.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12.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13.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违规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

表3

政府采购供应商常见问题清单


序号常见问题表现形式相关依据
56存在关联关系214.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15.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1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5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217.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218.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19.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220.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58恶意串通221.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 
222.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23.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2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22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22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59实施视为串通投标行为22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229.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3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3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3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3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60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234.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未及时通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61违规质疑、投诉235.供应商质疑、投诉无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三十七条
236.供应商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37.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238.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
62未按规定签订合同239.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项目;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条
240.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24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
63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242.成交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
243.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244.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245.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246.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
247.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未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或在中标后改变分包承担主体。《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第三十五条
248.允许分包的项目,分包承担的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再次分包。
64拒不配合监督检查249.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备注:本清单所列问题及示例未涵盖全部禁止性情形,对清单以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各相对采购责任主体及采购工作人员也应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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